輕微交通事故對方不來處理怎么辦?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如果有保險的,盡快與保險公司聯系。對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損害,主要賠償范圍包括醫療費,住院費,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精神損害賠償等。建立的基礎是傷殘等級鑒定基礎之上。傷殘等級鑒定是由專門的鑒定機構鑒定。
交通事故對方不來處理可以找負責這起交通事故的交警處理,先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然后自己拿著認定書、損失清單等資料去法院起訴對方車主和保險公司。起訴、宣判后再不給就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即可。
溫馨提示:如果發生輕微交通事故,首先應該找個安全的地點停車,雙方當事人簡單查看交通事故財產損失情況。如果可以自行解決的就可以拍照留證然后撤離事故現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