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輕微事故取車是否需要處理以前的違章
第一,交警部門對肇事車輛采取保全措施必須根據受害人的申請,而不能依職權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同時,可以結合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肇事雙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來確定是否要求申請人提供必要的擔保,如果肇事車輛一方負事故全部責任的話,則無需申請人提供擔保;如果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也有責任的話,則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
第二,肇事車輛畢竟是肇事方的生產經營或生活工具,如果對肇事車輛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會影響肇事方的生產經營或生活時,或者肇事方要求取回肇事車輛的,可責令肇事方提供擔保,肇事方提供有效擔保后,方可對肇事車輛予以放行。
第三,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訴訟以后,法院應及時與交警部門聯系,了解肇事車輛的情況和去向,以及財產保全的情況。對肇事車輛已經采取保全措施的,要及時辦理肇事車輛的移交手續。
第四,對采取保全措施的肇事車輛要妥善保管,有關收費要合理。目前,交警部門扣留的肇事車輛或違章車輛都停放在社會開辦的停車場內,停車費較高。建議對已經采取保全措施的肇事車輛在其拍賣所得款中,優先支付賠償款,以最大限度保障事故受害人得到賠償。
二、相關法律知識
根據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鑒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因此,交交警部門應在對其扣留的事故車輛完成檢驗、鑒定后的5日內,也就是在其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5日內,應及時通知車主領取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否則,即為違法扣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