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輕微交通事故頂包應怎樣處理
交通肇事后叫人“頂包”的行為,前后兩行為侵害的法益范圍不同。交通肇事后讓人頂替的行為本質上可分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和“頂替”兩個行為。同時前后兩個行為的主觀狀態不同,事后不可罰的行為要求前后兩個行為基于同一個犯罪故意,而在交通肇事后讓人頂替的行為中,前一個交通肇事是過失犯罪,后一個讓人頂替的行為是明顯的故意行為,前后行為的主觀狀態是不相同的。
肇事者讓人頂包其目的是為了使自己逃避法律的追究,本質上是一種交通肇事后的“逃跑”行為,符合事后不可罰的理論適用;同時,肇事者“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為屬于交通肇事罪法定的定罪情節,對該情節若作為其他犯罪事實再次予以評價,則違背“禁止重復性評價”的法律基本原則。考慮到該行為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可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并從重處罰。
交通肇事后讓人頂替的行為屬于對責任歸結的逃避,此時,交通事故已經造成了對公共秩序的威脅,同時造成了嚴重的人身或者財產損害,客觀上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所以交通肇事后讓人頂替的行為是獨立的事后行為,其符合妨害作證罪的犯罪構成,應當與交通肇事罪數罪并罰。
二、輕微交通事故概念
輕微交通事故是指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的,不涉及人員傷亡,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如僅車身前后保險杠,車燈,引擎蓋,門窗,后視鏡等外部部件損壞,車輛可以繼續駕駛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