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交通事故責任確定規則》
(一)一方當事人有以下交通違法行為的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1、追尾碰撞前車的;2、變更車道發生事故的;3、倒車、溜后發生交通事故的;4、從路外或非機動車道駛入機動車道發生碰刮的;5、綠燈放行或沒有信號燈控制的路口轉彎車未讓直行車的;6、進入環行路口的車未讓駛出或在環行路口內行駛的車輛的;7、跨越道路中心實線或者隔離實線發生事故的;8、逆向行駛的;9、右側超車發生交通事故的;10、超越前方前方正常掉頭、左傳彎、超車的車輛時發生碰刮的;11、沖紅燈發生交通事故的;12、有禁止掉頭標志、標線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橫道、橋梁、陡坡、隧道掉頭發生交通事故的;、開關車門造成交通事故的;、單方發生交通事故。
(二)雙方當事人都有上述違法行為或沒有證據證實一方當事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各方當事人承擔事故同等責任。
注意事項: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應立即撤除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影響交通安全的地方報警,等候交通警察到場處理:
1、機動車無號牌、無機動車交強險保險標志或商業性第三者責任保險憑證、無檢驗合格標志;
2、駕駛人不能出示機動車駕駛證的;
3、機動車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4、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5、發生交通事故后有一方當事人逃逸的;
6、財產損失超過交強險限額,當事人對事故事實和成因無爭議的;
7、機動車在外省市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的;
8、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交通事故時,發現對方有故意撞車或持有假牌、假證嫌疑的。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立即報警,并做好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護現場,等候交通警察到場處理:
1、財產損失超過交強險限額,當事人對事故事實和成因有爭議的;
2、造成人員傷亡的。
(三)本《協議書》可復印使用,自行協商時當事人各自保留一份。
(四)無本《協議書》的,可按本《協議書》的內容自行協商并做好文字記錄,需要保險理賠的,按有關保險快速理賠的規定立即向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電話報案。
(五)三方以上當事人的輕微交通事故,自行協商處理時,參照本《協議書》的內容進行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