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衛過當致人輕微傷不構成犯罪,需要賠償醫藥費。
防衛過當的處罰問題
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對防衛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是因為:
(1)防衛過當的防衛人主觀上是出于為了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的動機,其主觀惡性小;
(2)防衛過當的防衛人客觀上是在進行防衛的前提下造成的損害結果,防衛人只應對造成的重大損害承擔刑事責任。防衛過當的主客觀因素決定了其社會危害性較通常犯罪的危害性小,刑法對防衛過當的處罰原則,體現了罪行相適應的原則。從審判實踐看,防衛不法侵害超過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損害的情況是極為復雜的,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事實和情節進行具體分析,確定是減輕處罰還是免除處罰。
(3)一般來說,對防衛過當致人輕傷的,依法不負刑事責任;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可按照過失重傷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規定的刑罰減輕處罰;如果具備緩刑條件,可以適用緩刑;如果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在一個法制健全的國家中,創造和解釋法律的核心機構為政府的三大部門: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負責的行政。而官僚、軍事和警力則是執行法律,并且讓法律為人民服務時相當重要的部分。除此之外,若要支持整個法律系統的運作,同時帶動法律的進步,則獨立自主的法律專業人員和充滿生氣的公民社會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由人民而立,并保護人民的利益。這是社會主義社會法律的基本精神。法律的基本精神既體現了國家性質,也反映了社會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