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出門的時候只是發生了輕微的蹭刮、追尾,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未造成人員傷亡,這些都屬于輕微交通事故,像這種輕微交通事故通常不必要進入復雜的調解和訴訟程序,那么開車出門發生輕微交通事故以后我們應該怎么處理呢,請閱讀以下內容。
1、查看財產損失情況。
發生交通事故立即停車、拉緊手制動、關閉電源、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廊燈和后位燈)、設置警告標志牌后,雙方當事人簡單查看交通事故財產損失情況。
2、協商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簽訂書面“事故事實”協議。
簡單查看財產損失后,人員立即轉移到路肩、路面安全地點對事故事實及成因進行協商:
(1)當事人對事故事實及成因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填寫《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協議書》的“事故基本資料”、“事故事實”,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
(2)當事人不愿和解、雖然愿意和解但對事故事實及成因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①事故事實及成因一定要采取書面協議形式,即填寫《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協議書》的“事故事實”,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不能采取口頭協議方式,以免一旦撤離現場對方翻臉不認人,導致事故現場和事故責任無法認定。
②“事故事實”協議具有“固定”事故現場的效力:當事人達成“事故事實”協議后就事故事實及責任出現爭議的,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受理,在事故現場已經不復存在無法認定的情況下,交警部門將以“事故事實”記載的內容來確定當事人責任;雙方當事人還可以共同申請進行損害賠償調解。
3、拍照或標劃位置后撤離現場。
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后,各方當事人立即撤離現場。
(1)當事人未達成“事故事實”書面協議,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應當選擇報警處理。
(2)當事人達成“事故事實”書面協議、撤離事故現場前,還應當對現場進行拍照、標劃事故現場位置,作為現場的保留證據。
4、保險報案和協商賠償事宜,簽訂賠償協議書。
(1)當事人撤離現場后,電話告知保險公司后協商賠償事宜,簽訂“賠償協議”。
(2)雙方當事人對具體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達成賠償協議后就賠償協議發生爭議的,交警部門不再受理,可以(只能)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3)協議書主要內容如上,可以自行結合本身情況加入一些內容。另外,不放心的話建議可以找當地公正部門對協議書進行公正,費用不貴,還有就是你們付給他的費用,請他本人寫收條并簽字按手印,協議書可以打印出來,但簽名和按手印必須要當事人自己,在協議書有名字的地方都按上自己的手印,若有涂改的地方也要按上手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