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微交通事故的協商處理誤區
作者:章-丘律師胡*昭
甲某駕駛電動車送孩子上學的途中,被乙某駕駛的某化工公司的班車(一大型客車)蹭倒,造成甲某受傷,電動車輕微損失,甲某住院,花費醫療費1000元。事發后,甲某的電動車和乙某駕駛的班車被扣押在某停車場。經交警部門認定,甲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乙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事故發生后,乙某找到甲某一方的熟人,說班車停在停車場一方面耽誤接送工廠職工,另一方面產生停車費損失。乙某口頭承諾,甲方的任何花費均會支付。甲某礙于熟人情面,當天即簽字同意放車。
甲某住院三天后出院,持醫療費單據找一方報銷,并想讓乙方支付一點誤工費私了,此時,乙方說私了可以,要甲方準備所有的病歷,診斷證明等單據,等待交強險保險公司報出來之后給甲方錢,保險公司能報多少就給甲方多少,自己絕對不會出一分錢,要不就讓甲方去法院起訴。
在這件事的處理上,甲方因為礙于熟人情面,當天同意放車,乙方提出車來之后,甲方實際處于一種非常被動的地步,打官司,錢太少,覺得不值。協商,乙方說保險公司能報多少就給多少,這還不知道保險公司能不能給多少錢。如果甲方當初不同意放車,乙方的車在停車場被扣著,乙方勢必著急,會積極找甲方協商處理。乙方寧可吃點虧,也會盡快和甲方私了,早日提出車來。但此刻,甲方已經沒有一點拿手,所以相對處于一種被動局面。
同樣的事情,如果還有當事人再次遇到,一定要慎重對待,爭取主動權在自己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