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駕駛的交通事故如何認定
無證駕駛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在實踐中,確定其責任時,一般是在通常情況下應負責任的基礎上加一檔。
兩車相撞,雙方對發生交通事故的作用基本相當,本應雙方負同等責任,但因甲車的駕駛人無駕駛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就認定甲車駕駛人負事故主要責任。
無證駕駛屬違法行為無疑,但無證駕駛并不必然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中的違法行為應當理解為駕駛人駕駛車輛中的違法行為,如:駕駛制動失靈的車輛,以致因制動不靈發生事故;不加注意撞上人行橫道上的行人等等。不能擴大理解為無證駕駛等與事故發生無直接因果關系的違法行為。因此,無證駕駛發生交通事故不應加重無證駕駛人員的責任。對無證駕駛的違法行為應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另行處罰。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