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輕微交通事故,當事人應自行撤離事故現場再理賠(詳見本報12月15日A6版)。昨日,記者從省保險行業協會和福州市公安局獲悉,目前,《福州市機動車交通事故自行撤離現場的賠償處理辦法(試行)》文件已經印發給各縣(市)區公安局(分局)和各保險公司,文件就此類事故的賠償處理流程、《福州市機動車自行撤離現場交通事故確認單》的獲取、攜帶做了明確的說明,交通事故定損地點詳情請登錄本報網站www.hdzxw.com查詢。
由于各種原因導致當事人發生交通事故未在現場報警報案,又想向保險公司理賠,該怎么辦?交巡警部門表示,這種情況可事后向轄區交巡警大隊要求立案調查,并根據調查核實結果,出具相關《事故認定書》,其他任何部門出具的證明不得作為定損理賠依據(防止騙保)。
對于市民反映較多的《事故確認單》的使用和獲取辦法,交巡警部門表示,《確認單》由保險公司免費向投保人發放;也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向車主或駕駛人員免費發放;或由車輛單位自行印制下發給本系統、本單位駕駛人員;駕駛人還可通過保險行業協會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網站下載。
據介紹,發生輕微交通事故,當事人可按照以下6個賠償處理流程處理:
1.當事人立即將事故車輛移至不影響交通的地方。
2.當事人各自出示并互驗駕駛證、行駛證和保險憑證,如發現證件破損無法辨認或有假證嫌疑,立即報案。
3.確認證件無疑的,雙方應立即向“110”、“122”備案并向各自的保險公司報案。在保險公司受案后填寫《事故確認單》,當事各方將事故車輛就近到投保的保險公司定損、理賠。
4.當事各方車輛到達同一家保險公司后,保險公司及時派員評估定損受損車輛。
5.當事人對保險公司定損無異議的,在物損評估意見書上簽名,保險公司理賠。
6.當事人持本《確認單》及保險合同規定提供的單證,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