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警輕微事故處理流程
1、一方全責的事故處理
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事故雙方對事故責任沒有爭議,一方負全部責任的情況下,可采取如下程序:
A、責任方向所投保公司報案,索取報案號;
B、事故雙方就近選擇中心解決;
C、快速中心勘驗定損;
D、根據定損結果確定賠償金額,責任方直接賠付,從快速中心獲得賠償憑證;
E、責任方向自己的保險公司理賠;
2、事故一方負主要責任,一方負次要責任的事故處理
此類事故關鍵在于對損失的分擔協商結果,協商能確定的去快速中心處理或經過交警處理均可,如果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根據認定書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3、事故雙方負同等責任的事故處理
在發生交通事故后,事故雙方對事故責任沒有爭議,雙方負同等責任的情況下,可采取如下程序:
A責任方分別向各自的保險公司報案,要求保險公司現場定損,賠償方式為自賠;
B保險公司現場勘驗定損后,110報警去所屬交通隊;
C由交通隊出具簡易程序交通事故認定書;
D憑事故認定書和保險公司的勘驗定損單據自己修車,自己理賠;
注:若保險公司建議直接去快速中心處理的,可選擇第一處理方式。
4、快速中心處理事故注意事項
經過快速處理處理輕微交通事故,必須具備如下條件才能被受理:
A、事故為兩車事故,三輛車事故不予受理;
B、事故車輛均有交強險;
C、事故車里司機為B1以上駕駛證的,需提供體檢回執,無體檢回執的不予受理;
D、事故雙方須持駕駛證、行車證,交強險保單;
E、事故車輛交強險均為本市保險公司承保,外地保險公司承保的不予受理(希望今后取消此限制)
如果發生事故后發現事故不符合快速中心處理的情況存在,及時報警通過交警解決。
二、相關法規
第一條為了規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保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護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便民、效率的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第三條道路交通事故分為財產損失事故、傷人事故和死亡事故。財產損失事故是指造成財產損失,尚未造成人員傷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傷人事故是指造成人員受傷,尚未造成人員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員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四條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應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財產損失事故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但法律法規及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交通警察經過培訓并考試合格,可以處理適用簡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傷人事故,應當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初級以上資格的交通警察主辦。處理死亡事故,應當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中級以上資格的交通警察主辦。